白某今年33岁,年5月16日因涉嫌生产、销售假药罪被吴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,同年5月27日被取保候审。今年3月13日被吴堡县人民法院逮捕,现羁押于绥德县看守所。
年2月份以来,白某在没有《药品生产许可证》和《药品经营许可证》的情况下,为了牟取利益,用土槿皮、苦参、黄柏、氯化钠注射液等,在家中自行配置并包装成袋装“脚气粉”和瓶装“偏方脚气灵”、“脚气一喷”等药品,粘贴上自己编制、打印的标签,称能够以治疗脚臭、脚汗、蜕皮、起泡、脚廯,通过 年5月5日,经榆林市食品药品监督局认定,以上药品为假药。据此,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,应当以生产、销售假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。故提请本院依法判处。
白某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律法规,生产、销售假药,其行为已构成生产、销售假药罪。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,依法应予惩处。被告人白某认罪态度较好,犯罪情节较轻,有悔罪表现,没有再犯罪的危险,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,可宣告缓刑。据此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,判决白某犯生产、销售假药罪,判处拘役三个月,宣告缓刑六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元。禁止被告人白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药品生产、销售。扣押在案的假药予以没收。
点评:违反国家规定,未经许可,在无任何经营手续的情况下,经营药品,扰乱市场秩序,情节严重,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、销售假药罪。
华商报记者祁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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